中央9號文件出臺后,輸配電價改革作為本輪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改革舉措,備受各界關注。近兩年來,國家層面不斷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繼深圳之后,2015年上半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了蒙西試點方案,并選取安徽、湖北、寧夏、云南、貴州五個地區啟動第二批試點。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了第二批試點五省的輸配電價水平,標志著輸配電價改革試點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
當前正處于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探索期,取得的成果來之不易。除舊布新、與時俱進,是各界心之所向,然而具體到操作層面,涉及到關系國計民生的電力行業如何科學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卻也具有相當難度。可以說,輸配電價改革過程中每一步、每一個改革成果都凝聚著有關各方極大的改革智慧和心血。
改革取得的重大進展
一是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的改革目標基本達成共識。形成保障電網安全運行、滿足電力市場需要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電網業務準許總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明確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補貼,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健全對電網企業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進電網企業改進管理,提高效率。
二是形成了試點先行、健全機制、因地制宜的改革原則。輸配電資產龐大,結構復雜,歷史遺留的問題多,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堅持試點先行、積極穩妥的原則,在條件相對較好、矛盾相對較小、地方政府希望先行的地區開展試點,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確保改革平穩推進。考慮到各地區實際情況,允許在輸配電價核定的相關參數、總收入監管方式等方面適當體現地區特點。并達成了電價改革要制度先行,制訂和完善輸配電成本監審、價格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對電網企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制度和辦法要明確、具體、可操作。
三是初步建立了輸配電價機制。具體包括以三年為監管周期的事前監管機制;以有效資產為基礎,實施準許總收入與價格結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機制;區分存量和增量的成本核定機制;輸配電價平衡賬戶盈虧超過當年輸配電準許收入(目前為6%)時的調整機制。此外,對平衡賬戶機制、電網企業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電網企業服務績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以及企業誠信評估機制,也作了制度上的安排。
四是建立了輸配電成本監管機制。結合電網實際,研究出臺了《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填補了網絡型自然壟斷行業成本監審的制度空白,為輸配電價核定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據、奠定了堅實基礎。
亟須解決的問題
一是“建機制”和“控水平”均衡問題。 中央政府更強調輸配電價改革在于建立合理的輸配電價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中發[2015]9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742號)文件中即已明確在輸配電價核定過程中,既要滿足電網正常合理的投資需要,保證電網企業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強成本約束,對輸配電成本進行嚴格監審,促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率。而地方政府在當前經濟不太景氣的情況下,更傾向于降低電價,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第二批試點地區多數為資源省份,電網歷年來承受了降低電價的壓力,成本空間并不寬裕,甚至部分電網連年虧損,也毫無例外要求進一步降低電價。此外,在電力市場改革過程中,也出現了部分地方政策以降價為目的,干預大用戶直接交易,變相進行電價優惠等做法,甚至個別地區,在輸配電價改革還沒有實施,配電價格如何制定還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單獨劃出一塊價區實施優惠電價的情況,導致各項改革政策本身難以協調。
二是完善的輸配電價體系建設問題。目前,社會各界對建立完善的輸配電價體系的認識還不盡到位,普遍認為輸配電價改革就是要單獨核定輸配電價水平,并能夠用于電力市場運作即可,拋棄現行兩部制、分時等合理的價格制度,將導致電力資源使用的極大浪費,并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從國際經驗來看,電力市場化國家均建立了獨立的共用網絡服務價格、專項服務價格以及終端輔助服務價格等合理完整的輸配電價體系,同時輸配電價以兩部制或者三部制為核心,進行較為細致的用戶細分,同時允許用戶自愿選擇分時、可中斷等價格制度。在高電壓等級,還會采取節點法等反映位置信號的輸配電價定價方式。當前我國輸配電價體系尚不完善,沒有獨立的專項接入價、共用網絡服務價格和終端輔助服務價格,難以滿足市場化的要求。而建立科學合理的輸配電價體系,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是一項非常復雜艱難的工作,如果對建設完整的輸配電價體系認識不到位,將會極大影響我國輸配電價改革和電力市場化改革成效。
三是政府部門監管目標協同問題。目前我國對電網的監管職能分散于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國資委等各個政府部門和專業監管機構,形成多主體管理的格局。
由于各部門監管目標和側重點不同,導致改革中部分監管政策難以統籌銜接,電網企業要同時實現控制價格水平、加大電網投資、提高經營績效等多重目標,協調難度較大。
幾點建議
一是將改革目標統一到建立科學合理的電價機制上。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均應統一到建立科學的輸配電價機制,在滿足電網正常合理的投資需要,保證電網企業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收益水平基礎上,建立約束與激勵并存機制,單方面強調約束機制不僅不利于企業發展,還將影響電力市場的效率和電力用戶的利益。
二是加快推動完善的輸配電價體系建設。在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由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專項服務價格、輔助服務價格構成的輸配電價體系。近期要盡快研究用戶負荷率電價、電價交叉補貼的解決方法和途徑以及有利于發電廠公平競爭的接入價機制。中遠期則應進一步完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價格,在高電壓等級上引入反映地理位置、輸電阻塞等情況的價格信號,鼓勵電源、用戶合理選址,優化電網結構,提高整個電力系統的運行效率;專項服務價格,則應在用戶側出臺接出價政策,促進公平負擔;輔助服務價格,要引入市場競價機制。
三是進一步加強國家和地方、以及政府各級部門的橫向和縱向統籌銜接,分解落實相關部門在電力改革工作中的責任。
縱向上建立問題的反饋和糾偏機制。考慮到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的復雜性,為有效防范改革風險、避免改革出現反復和偏離初衷,各省在制定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和改革實施的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加強工作聯系、健全工作機制,主動與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匯報,及時發現和糾正可能存在的問題,做到上下貫通,形成合力,確保9號文及其配套文件的貫徹落實和有效實施。橫向上要建立各部門間協同機制。根據改革配套文件中明確的各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國資委等監管政策的統籌銜接,建立和諧的改革環境,保障改革走得更快、更穩、更有成效。
文章來源:中國電力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