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墩髑笠庖姼濉诽岢?,煤電機組發電量由非市場化電量和市場化交易兩部分組成,加快縮減煤電機組非市場化電量。
其中,非市場化電量即基準小時數的發電量?!墩髑笠庖姼濉诽岢龈鞯販y算確定煤電機組保障執行的發電小時基準數(以下簡稱基準小時數),不同地區的基準小時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最高不超過5000小時。
“這里設置的煤電的基準小時數上限已經很高了,在電力供應過剩的大背景下,火電的年利用小時數大約在4000。”林伯強分析。
根據《征求意見稿》,為保障改革平穩過渡、保持系統調節能力,在基準小時數以內,保障執行,簽訂的發購電協議(合同)由電力交易機構匯總,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并負責執行。鼓勵多簽市場化電量,超過基準小時數時,各地根據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放開發用電計劃的規定確定最高上限。
對于簽訂發購電協議(合同)不足基準小時數的,按照基準小時數減去直接交易小時數,乘以一定系數折算,2016年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選取系數,2017年系數為 80%,以后逐年減小,縮減的電量轉為市場化交易電量。
“非市場電量與市場電量的最大區別在于電價,前者執行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能保障企業能夠還本付息和獲取一定比例的收益;后者則是通過市場競爭來確定電價,由雙方協商確定,在電力過剩的時代,通常僅僅能夠涵蓋邊際成本?!绷植畯姺治觥?br />
《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新投產煤電機組自愿認定為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這些基準小時數限制可適當提高。
“這一規定也讓人費解。調峰服務的對象并非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而是整個電力系統。”秦海巖分析,在電力供應過剩的背景下,大部分機組出力不足,能夠提供向上的靈活性發電資源非常多,應該通過市場競爭來確定調整機組,不需要專門設煤電機組調峰。
《征求意見稿》提出,對2017年3月15日后投產的煤電機組,各地除對優先購電對應電量安排計劃外,不再安排其他發電計劃。新投產煤電機組通過市場交易獲得的發電量,不再執行上網標桿電價。
“這意味著在明年3月15日,新建煤電機組將無法獲得發電計劃指標,也就無法獲得政府保底性的上網標桿電價,這符合電改的方向。”秦海巖分析,但問題在于這一時間節點是怎么確定的?有什么依據?
秦海巖表示,“這一措施為什么要等到明年才執行,而不是在《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發布之后早就應該執行?根據電改文件,國家不應再為新建燃煤機組提供保護性的保底電價。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新能源企業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盡管電力過剩現象很嚴重,但火電還在大干快上,目前全國火電機組核準在建規模1.9億千瓦,已發路條約2億千瓦?!墩髑笠庖姼濉诽岢龅拿髂昶谙?,會不會涉嫌刻意為這些在建和籌建的燃煤電廠提供保護性保底電價?
文章來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