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識別論證階段的變化
根據條文判斷,不再明確劃分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文)(以下簡稱“財金113號文”)規定的項目識別階段和項目準備階段,合并調整為項目識別論證階段;
第四條明確:PPP項目實施機構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對于政府發起PPP項目,從財金113號文規定的由財政部向行業主管部門征集潛在PPP項目,調整為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建議書;對于社會資本發起PPP項目,從財金113號文規定的社會資本以項目建議書的方式向財政部門推薦潛在PPP項目,調整為社會資本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社會資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五條強調:新建、改建項目的實施方案應當依據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論證文件編制;新增:存量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應包括第三方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六條明確:將113號文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工作,調整為由項目實施機構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編制物有所值報告。第七條明確:將113號文規定的由財政部對項目實施方案開展物有所值驗證,通過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核,調整為由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實施方案共同對物有所值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第八條明確:經審核通過物有所值評價的項目,由財政部門依據項目實施方案和物有所值報告組織編制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
第九條規定:審核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可納入PPP項目開發目錄,此處PPP項目開發目錄和《財政部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中提出的PPP綜合信息平臺的項目庫如何銜接,尚需進一步明確;
項目采購階段的變化
第十二條重點強調:民營資本、外資企業參與PPP項目的平等性;
第十四條新增:在社會資本提出的技術方案內容最終被全部或部分采納,但經采購未中選時,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其前期投入成本合理補償的規定;
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新增:采購結果公示后、PPP項目合同正式簽署前,PPP項目合同的審核和批準流程,以及審核的要求和內容,包括合同是否發生實質性變更、付費與績效是否掛鉤、成本核算成本變動因素、補貼或收費定價的調整周期、條件和程序等。
項目執行和移交階段的變化
第二十五條明確:將113號文規定的由項目實施機構進行績效評價和中期評估,報財政部門備案的流程,調整為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七條明確:將113號文規定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定期監測項目產出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并報財政部門備案,調整為由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在PPP項目全生命周期內進行績效評價,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提出評價意見;
第三十二條新增:項目建設完成進入穩定運營期后,社會資本方可通過結構性融資實現部分或全部退出;
第三十三條新增: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資產評估和登記入賬的工作內容;
第三十五條新增:不得將當期政府購買服務支出代替PPP項目中長期的支付責任,規避PPP項目相關評價論證程序。
強調PPP項目信息披露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充分向社會公開PPP項目采購信息,包括資格預審文件及結果、采購文件、響應文件提交情況及評審結果等;
第二十四條每年一季度前,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應向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經第三方審計的財務報告及項目建設運營成本說明材料。項目成本信息要通過PPP綜合信息平臺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對于歸屬項目公司的資產及權益的所有權和收益權,經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依法設置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或進行結構化融資,但應及時在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臺上公示;
第三十六條項目準備、采購和建設階段信息公開內容包括PPP項目的基礎信息和項目采購信息,采購文件,采購成交結果,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項目合同文本,開工及竣工投運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項目運營階段信息公開內容包括PPP項目的成本監測和績效評價結果等。財政部門信息公開內容包括本級PPP項目目錄、本級人大批準的政府對PPP項目的財政預算、執行及決算情況等。
預算管理的變化
第十八條明確:由行業主管部門將PPP合同中約定的政府跨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的PPP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預算編制要求,將每年的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報請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預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條增加:行業主管部門預算編制要求。
文章來源:北極星電力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