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日前再次下發的《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提出,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規定的應達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為約束性指標,按超過約束性指標10%確定激勵性指標。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按省級行政區域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有關部門曾在今年3月和9月進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意見征詢。和以前相比,此次首提激勵性指標。
按照要求,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指標依據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結合該地區實際用電增長情況、考慮各地區實際可消納本地和區外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確定區域最低配額指標(約束性指標),各地區均應逐年提升配額指標或至少不降低。
對各省級行政區域確定應達到的全社會用電量中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按約束性指標監測、評價和考核。按照約束性指標上浮10%作為激勵性指標,鼓勵具備條件的省份自行確定更高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對高于激勵性指標的地區,予以鼓勵。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2018年各地區配額完成情況不進行考核,隨本通知下達的2018年配額指標用于各地區自我核查,2020年配額指標用于指導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
文章來源:國際電力網